一 交易前的準備工作
包括選擇目標市場、交易物件、制定進出口商品經營方案等。
二 對外磋商階段
包括:(1) 詢盤 即邀請對方提出報價及相應的運輸、保險等條款(附:賣方報價單);(2) 發盤 即由發盤人提出報價單;(3) 還盤即受盤人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發盤人在發盤中提出的條件,並對此提出修改意見);(4) 接受即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願意與對方達成交易,並及時承諾。
三 簽訂合同
交易成立後,由當事人一方以交易內容及條件製成書面檔寄交對方,由對方簽署確認。這類檔包括:(1) 訂單(由買方制成交賣方簽署確認);(2) 銷售確認書、銷售合同(由賣方制成交買方簽署確認)。
四 履行合同
1 進口合同的履行(設按 FOB 成交)
(1)進口簽訂後,按照合同規定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附:信用證);(2)履行 FOB 交貨條件的進口合同,應由買方負責派船到對方口岸接運貨物,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期內,應將預計裝運日期通知買方,由買方向船方辦理租船訂倉手續;(3)在辦妥租船訂倉手續後,應按規定的期限將船名及船期通知賣方,以便其備貨裝船;(4)貨物裝船後,賣方應向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保險和接貨等項工作;(5) FOB 交貨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後,應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6)買方開戶銀行收到賣方開戶銀行寄來的匯票及單據後,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單據的份數和內容,如核查無誤,則由買方開戶銀行對賣方開戶銀行付款;(7)進出口公司用人民幣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折算牌價向銀行買匯贖單;(8)進口貨物到貨後,由進出口公司或委託外貿運輸公司根據進口單據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並隨附發票、提單及保險單——如屬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還需隨附商品的檢驗證書;經檢驗合格方可放行;(9)進口貨物運抵 港口 卸貨時,由港務局進行卸貨核對,如發現短缺,應及時填制“短卸報告”交由船方簽署確認,並根據短缺情況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賠權的書面聲明(同時,保險公司和商檢局也將作出相應處理);(10)此後,如訂貨或用貨單位在卸貨港所在地,則就近轉交貨物,如訂貨或用貨單位元不在卸貨地區,則委託貨運代理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11)如進口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規定,則根據造成損失原因的不同,及時分別向賣方、輪船公司、保險公司索賠。
2 出口合同的履行(設按 CIF 成交)
(1)出口合同簽訂後,需做好備貨工作,包括:備齊與合同規定的品質、數量、包裝、嘜頭一致的貨物;(2)凡屬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後,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合格者由商檢局發給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方與放行(3)在履行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主要包括:催證、申證和改證。其中,催證是指如合同中對買方開證時間未作規定,而有時賣方因某種情況會拖延開證,故買方應催促賣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審證通常由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工作;改證指買方對不符合當地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及安全收匯的信用證,應要求賣方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並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後才能發貨,以免造成損失;(4)在 CIF 或 CFR 條件下,租船訂艙是賣方的責任之一。基本程式如下:首先,由進出口公司填寫托運單作為訂艙依據;其次,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單據後,即發給托運人裝貨單;然後,貨物裝船後,由船長或大副簽發收貨單,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並換取正式提單,並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5)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須填寫——必要時還需提供合同副本、發票、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向海關申報;(6)按 CIF 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7)彙集有關單證,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辦法包括:收妥結匯、押匯、定期結匯。